【记录】第九期执行知识小讲堂执行回转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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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1日 爱游戏

  在执行过程常会有被执行人向执行法官表示我不服现在执行的生效判决,正在上诉提起执行异议找新证据,能不能等出结果了再执行?我已经偿还过其一部分执行款,但是我手里没找到之前的支付记录,我不同意执行我全部金额。

  其一部分被执行人在以上情形认为自己十分委屈,对于执行法官采取的执行行为极其抗拒抵触,乃至在执行过程故意妨碍不配合执行,最终其错误的维权方式凭空让自身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乃至被依法追究拒执罪。

  面对此类情况,被执行人应首先明确一点,法依法执行具有强制性,同时被执行人具有在收到法执行通知书后于指定期限内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积极配合法执行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维权。若确实出现以上几类情况或其它情形造成执行财超额,法将依法启用执行回转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下面就由编带大家了解何为执行回转,免去后顾之忧。

  一 什么是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民事执行案件已部分或全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已被执行的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制度。

  二执行回转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民事执行案件已部分或全部执行完毕;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3人民法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已被执行的财重新采取了执行措施。

  三执行回转主体如何确认?

  根据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执行回转的义主体是取得财的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执行回转的义主体是原申请执行人。一般情况下,原执行案件程序取得财的人与原申请执行人为同一人,执行回转的义主体没有争议。

  特殊情况下,取得财的人与原申请执行人可能并非同一人。例如,司法拍卖的竞得人虽为取得财的人,但其并非原申请执行人;再如,原申请执行人将财转让给第三人后,取得财的人与原申请执行人亦不一致。此情形下,应将原申请执行人确定为执行回转的义主体;相反,如将取得财的人确定为执行回转的义主体,因其并非原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此种确定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仅如此,当取得财的人为善意第三人时,此种确定亦将严重违背善意取得制度。

  尤其注意的是,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执监506号案明确指出,在执行回转案件,特定民事主体必须满足两个要件才负有财返还义一是该主体必须是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二是该主体必须经由原执行程序取得了财。

  四执行回转范围多大?

  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明确了执行回转裁定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制作,故执行回转的财范围应限制在被新的法律文书撤销或推翻的内容,并不一定对所有已执行的财一律执行回转。不仅如此,实施执行回转并非简单的返还已取得的财及孳息,还需要对返还财及孳息的数额予以明确。

  执行回转机制的存在,不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更体现了司法机关善于反思敢于纠错的勇气和担当。执行回转是司法诚信的表现,人民群众与司法和法律之间的信任需要这种诚信予以加固和维持,从而更好地实现总书记对司法机关所提出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感受到公正义。

  供稿孙天赐

  原标题第九期执行知识讲堂执行回转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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