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24年08月01日 爱游戏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新闻办公室27日发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全文如下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10月

  华人民和

  新闻办公室

  目录

  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是领导人民治理家的基本方略。形成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

  1949年,华人民和成立,实现了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跨越,彻底结束了旧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人民成为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同努力,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体现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它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领导下,适应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建初期,华人民和面临着组建和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根据政权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到1954年第一届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颁布实施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纲领,制定了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开启了新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1954年,第一届全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新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同时制定了全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组织法人民检察组织法,确立了家生活的基本原则。1956年,第八次全代表大会提出,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此后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令130多部。这个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为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民主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立法工作几乎陷于停顿。

  1978年,十一届三全会深刻总结建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作出了把和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并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次会议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新时期。这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恢复和重建家秩序,实行和推进改革开放。1979年,第五届全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员会,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等,同时制定了全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组织法人民检察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序幕。

  1982年,适应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第五届全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确立了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和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为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标志着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家经济的重要地位,将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不受侵犯以及领导的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内容写入宪法,推动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这个时期,适应以经济建设为心推进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经济合同法企业破法等法律;贯彻落实一两制方针,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促进教育和文化事业发展,制定了义教育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这个时期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为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1992年,第十四次全代表大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规范和保障。立法机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经济立法,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乡镇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品质量法拍卖法担保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城市房地管理法广告法注册会计师法仲裁法审计法预算法人民银行法对外贸易法劳动法等法律。为完善刑事法律,修订刑法,形成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为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了矿资源法等法律。

  1997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外开放水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把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第十五次全代表大会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确立了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这一目标要求,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继续抓紧开展经济领域立法,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改了对外贸易法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为规范家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制定了立法法,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则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以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备案等制度系统化法律化;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社会事业,制定了行政复议法高等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了工会法文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为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全人大常委会还对刑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法律解释。经过这个阶段的努力,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进入新世纪,根据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全代表大会确定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的康社会这一目标,为了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维护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家和统一,制定了反分裂家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监督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企业破法反垄断法反洗钱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企业有资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此外,还制定和修改了一批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法律。

  与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各项法律相适应,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维护家法制统一,促进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各级立法机关先后多次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2009年以,全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集开展了对法律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全人大常委会废止了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59部法律作出修改;废止了7部行政法规,对107部行政法规作出修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废止地方性法规455部,修改地方性法规1417部,基本解决了法律法规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

  新成立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1年8月底,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宪法是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家的根本法,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居于统帅地位,是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在,各族人民一切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治安邦的总章程。它是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由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根据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全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宪法确立了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确立了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领导的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现行宪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及时将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经验原则和制度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的突出成果,体现了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宪法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是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宪法规定,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家立法权。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家发展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家法制的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了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还规定,对家主权的事项,家机构的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有财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确立了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构成了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也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是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对应当由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可以根据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地位,是将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化,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包括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等各个方面,对于实施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规是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人民依法参与家事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可以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属于地方性事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除只能由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对其他事项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具有重要地位,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是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为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地方立法职权,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对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

  宪法相关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家机构的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家主权领土完整家安全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截至2011年8月底,已制定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制定了全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制度,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家机构的生提供了合法基础;制定了全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组织法人民法组织法人民检察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有关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权限等方面的制度;为贯彻落实一两制方针,实现家统一,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保持了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制定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了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基层组织的公事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这成为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反分裂家法和旗法徽法等法律,建立了维护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制度,捍卫了家的根本利益;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民族宗教信访出版社团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保障了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充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实行普遍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的原则。宪法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情和实际,不断修改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现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实现了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完全等。

  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的权利,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目前,依据宪法和法律,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广泛的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依法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截至2011年8月底,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0多部。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55个少数民族,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使用72种语言;29个少数民族有本民族的文字。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保障各少数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事,民主参与家和社会事管理,等享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了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民的人身权财权和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维护。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还颁布了宗教事条例。目前,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宪法还规定,由于家机关和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制定了家赔偿法,建立家赔偿制度,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家赔偿的权利。

  民法商法。民法是调整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等意思自治公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截至2011年8月底,已制定民法商法方面的法律33部和一大批规范商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制定了民法通则,对民事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陆续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和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制度;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完善了侵权责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健全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体制度;制定了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为制度,的海上贸易票据保险证券等市场经济活动制度逐步建立并迅速发展。

  高度重视保护知识权,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以保护知识权为主要内容的一大批法律法规。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是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提高的知识权保护水,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不断健全知识权法律制度,先后多次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在立法原则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对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保护。截至2010年底,累计授予各类专利389万多件;有效注册商标达460万多件,其自177个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有67万多件。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0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7.07亿件,行政处罚案件93000多起,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2500多件。

  为推进改革开放,扩大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了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投资者在的投资条件程序经营监督管理和合法权益的保障等作出规定,确定了外投资者在投资应当尊重家主权的原则,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互利给予优惠遵循际通行规则等原则,为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更好地体现等互利和遵循际通行规则,多次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充分保障了外投资者在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截至2010年底,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10747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078.58亿美元,充分表明保护外投资者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行政法。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截至2011年8月底,已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79部和一大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十分重视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规范,依法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制定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规定了较为完备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程序,建立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的生生活可能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赋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供救济。依据这部法律,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8万多件。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制度,并为减少行政许可,明确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同时规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和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情形下,不设行政许可。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十届全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次通过9个法律修正案,取消11项行政许可;先后撤销了一级的许可事项1749项改变管理方式121项下放管理层级46项。制定了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为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重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为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生不利影响,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针对特定环境保护对象,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地方人大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大批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建立了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截至2010年底,颁布1300余项家环境保护标准。还不断加强环境领域行政执法,5年,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8万多家次,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7293家。

  还制定了教育法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民教育制度;制定了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体育法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药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医药卫生制度;制定了居民身份证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枪支管理法消防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看守所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安全的制度;制定了公员法人民警察法驻外外交人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家公员制度;制定了防动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兵役法防教育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防和军队建设制度;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法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长城保护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促进科技进步保护和繁荣文化的制度。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为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截至2011年8月底,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制定了预算法价格法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对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不断健全税收制度;制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对金融行业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了农业法种子法农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保障农业发展和家粮食安全;制定了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等法律,对重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业促进;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资源法等法律,规范重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促进法等法律,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

  重视通过法律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公有序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借鉴际经验,规定禁止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公竞争的权益。价格法规定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等垄断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依法对财税金融外汇投资等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管理体系。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积极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承担的义,不断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对外贸易体制,规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健全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际服贸易管理制度,建立了具有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外贸易促进体制,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以及海关监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对外贸易快速增长,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贸易的地位不断提升。2010年出口占世界出口的比重达10.4%。

  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和谐和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促进社会和谐。截至2011年8月底,已制定社会法方面的法律18件和一大批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制定了劳动法,将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争议劳动监察等关系纳入调整范围,确立了的基本劳动制度;制定了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法等法律,对安全生职业病预防等事项作了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促进就业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制定了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制度;制定了工会法,并先后两次进行修订,确定了工会在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地位,明确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对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制定了社会保险法,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规定了劳动者在不同统筹地区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还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确立,为政府依法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制保障。目前,的社会保障覆盖面越越大,逐步从有企业扩大到各类社会经济组织,从单位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从城镇扩大到农村。截至2010年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57亿人,比2002年增加了约1.7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1.03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6亿人,是2002年的13倍;工伤保险参保1.61亿人;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覆盖面也迅速扩大。还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决定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基本建立。截至2010年底,有7700万困难群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障的水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切实享发展成果。

  重视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在保护特殊群体权益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安全,保障家安全。截至2011年8月底,已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通过了9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

  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三种附加刑,并对刑罚的具体运用作出了规定;规定了危害家安全罪,危害公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十类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适时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解释,不断完善刑事法律制度。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刑法死刑罪名的19.1%;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年满75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以及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法律规定;把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一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法律制度,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体现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家民主法治的进步。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截至2011年8月底,已制定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方面的法律10部。

  制定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人民法人民检察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人民检察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规定了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制度和程序,有效保证了刑法的正确实施,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制定了民事诉讼法,确立当事人有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规范了证据制度,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还对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制定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有权依法向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均每年受理行政案件10万余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制定了仲裁法,规范了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明确将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仲裁法颁布实施以,仲裁各类经济纠纷50多万件,案件标的额达到人民币7000多亿元,对于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宪法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作了规定,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2009年,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767万多件,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为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制定了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为法律。目前,有人民调解组织82万多个,人民调解员467万多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还制定了引渡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上述法律部门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把家各项工作社会各个方面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为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法律已经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也为各级人民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

  各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情和发展道路不同,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各的法律体系必然具有不同特征。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成立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体现,是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一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个家法律体系的本质,由这个家的法律确立的社会制度的本质所决定。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必然是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同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定哪些法律,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规定,都坚持从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进。一方面,形成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内在要求,是在深入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另一方面,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同时,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妥善处理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既反映和肯定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发展预留了空间。

  三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情要求

  一个家的法律体系如何构成,一般取决于这个家的法律传统政治制度和立法体制等因素。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衡。与这一基本情相适应,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具有特色的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这就决定了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结构特征,这既反映了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逻辑,也符合情和实际。与其相适应,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这些法律规范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都是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构成一个科学和谐的统一整体。

  四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各的法律制度基于本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情况不断发展,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而相互沟通交流借鉴。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始终立足于情,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人类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一方面,注重继承传统法制文化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实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另一方面,注意研究借鉴外立法有益经验,吸收外法制文明先进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照抄,使法律制度既符合情和实际,又顺应当代世界法制文明时代潮流。这个法律体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充分体现了它的独特文化特征。

  五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一个家的法律体系通常是对这个家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现状的反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需要不断丰富完善创新。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这就决定了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连续性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决定了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必将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家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完善。

  构建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立法机关坚持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有机统一,始终围绕家的工作重心,积极行使立法职权,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成功走出了一条具有特色的立法路子。

  坚持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积极推进。改革开放30多年,在领导人民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立法机关根据各阶段心工作,立足现实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区别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抓紧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地推进立法工作,逐渐形成了有目标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推进法律体系建设的方法,集立法资源,突出立法重点,及时满足了改革开放快速推进的需要,为形成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有效路径。

  坚持多层次立法齐头并进。适应的基本情,根据宪法确定的在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在维护家法制统一前提下,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家立法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逐渐形成了多层次立法同推进的立法工作格局,既大大加快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又充分照顾到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形成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可行的工作模式。

  坚持综合运用多种立法形式。构建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科学的系统工程。改革开放以,立法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抓紧制定各方面迫切需要的法律规范,同时注重对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废止,及时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清理,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立法形式,全方位推进立法工作。既促进了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又为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

  形成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就辉煌,完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重道远。在新的起点上完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重要任。

  已经确定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发展的奋斗目标,进入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内外形势的新情况新变化,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回应和调整。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推动和引导。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复杂化的客观现实,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愈愈高,通过立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难度愈愈大。

  适应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落实依法治基本方略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紧紧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健全各项法律制度,推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适应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要求,完善预算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金融风险控制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加强税收立法,适时将根据授权制定的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制定为法律;完善规范家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维护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适应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选举基层群众自治家机构组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立法,完善审计监督和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完善家机关权力行使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对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监督,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逐步完善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组织等法律制度,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建设。

  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适应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进步的要求,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业鼓励文化科技创新保护知识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创新型家。

  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完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法规配套规定制定工作;完善法律解释机制的途径和方法,建立法律解释常态化机制,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及时作出法律解释;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改进备案审查方式,加强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健全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常态化,确保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的作用;完善法律案审议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审议和表决机制;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完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必须随着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推进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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