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柏拉图的早期法律思想

2024年05月31日 爱游戏

  一善的相与家学说

  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与他哲学的核心概念一相论有极大关系。所谓相或理念,是通过人的抽象思维所把握的事物的相,即从感性个别特殊事物和变动的现象界求出的普遍性性。柏拉图认为,通过辩证法的假设论证方法,逐级归纳一演绎,进行严格的逻辑推理,依阶梯由低到高上升到不同层次的相,使人的认识逐步把握现象的终极本原。而相最高的是善。善是目的,本是苏格拉底的核心命题,善原意指一个事物好的状态,它在苏格拉底那里既包含是非善恶的伦理价值,有益与否的利益权衡,还包含美德即知识的认识论问题。柏拉图,认为善高于正义等范畴,它不仅是伦理范畴,更是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最高范畴,以此作为他家学说的理论基础。

  从这个最高的含义十分丰富的善出发,柏拉图紧紧围绕什么是家制度的至善什么西会败坏家之善,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个详细论证了家问题;而他在理想形成的以善为最高相的家观,也一以贯之地体现在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使其家与法律的学说构成了一个高远而开放的体系,成为后的家与法律理论的原创基础。

  柏拉图的理相其副标题为论正义,十卷,由三部分组成一至五卷,论家的结构具体组织正义教育公民道德辩证法等;六至七卷,论治者的人品学识和能力;八至十卷,论几种政体的区别和优劣。

  从最高的善出发,柏拉图提出家制度的至善,第一是家结构的合理,家内部的统一团结和谐。他认为一个家人口不可太多,领土不可太大。而管理得最好的家,则是家的组成部分与整体关系处理得最协调的家。

  从最高的善出发,柏拉图论证了家的目标是实现家正义。正义,本是古希腊法理念的核心词。柏拉图首次把它从个人正义层面提升为家正义。家正义首要的是铸造一个整体的幸福家,而不是为了少数人幸福的家,凡一内贫富悬殊或一部分人享有某些特权,一部分处于弱势,都是家之害;这深刻地启迪了后的法学家和思想家。如狄骥的公法理论在论证家赔偿及其责任时,曾认为家正义是法律诸正义最重要的;罗尔斯正义论亦论述公权力如何才能达致公正正义,避免因各种刺眼的不公导致社会冲突。柏拉图虽有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公元前4世纪,奴隶制在世界范围都是不可动摇的时代,他提出要等地对待被视为不等的人的奴隶;在歧视妇女被视为天经地义时,他却认为两性唯一的区别不过是生理上的,妇女同样可以胜任家护卫者治理者的高级职。由此,西方有学者评论柏拉图超出了他的时代数千年,在各个方面,他都不乏所需的勇气和想象力。

  实现家正义,除了要明确家的目标是为整体幸福,防止两极分化导致家分裂,不伤害弱者之外,他还认为执政者不腐败,也是家最大的正义,是家有良好秩序和幸福的保证。②他说他们已经从公民那里得到了服报酬一工资,就不应该再拥有私;更要防止他们把能从公家弄到手的西拖到自己家里去③。这不禁令人想到西方现代公员财申报及限制政府权力的思想和制度;柏拉图在后期明确提出了用良法制约政治权力的思想。

  二哲学王与治模式

  依靠哲学王治,是柏拉图早期政治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但这与孔子的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有很大区别,其有很多合理因素为后世所吸收。第一,这一思想仍是他对苏格拉底的发挥,如果说善的相发展了苏格拉底善是目的的命题,哲学王治则发展了美德即知识认识自己及自知无知这三个命题。认识自己是指认识自己的灵魂,且不是认识个人,而是认识人的类本质;自知无知是关于缺乏知识的知,这都需要人有哲学的慧眼者即知识的知识。这与儒家有德者居高位不同,前者需分辨真善和伪善,这就不能不研究人的认识能力理性能力,以及如何依靠理性获得知识。

  第二,柏拉图主张哲学王治,并不等于学了哲学,懂得一些哲学就能治。再者,爱智本身并非有智,关键在爱,在追求,它包含与智慧同行的实践德性,因而政治实践者只要具有这种追求智慧的精神,同样能治这说明哲学王治绝不是指那些把政治学说当空楼阁海客谈瀛般的空头哲学家,而含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第三,与哲学王治相关的,是柏拉图把人分为金质银质和铜铁三个档次,而主张精英治的理论。他认为治之技艺是所有技艺最难的,能掌握这种技艺的人必须受过良好教育有教养和各种美德,有献身社会无私服公众的精神,这种人最可宝贵,为一之黄金。而铜铁当道,破家亡。他的分层与古埃及种姓等级和传统世袭等级特权龙生龙,凤生凤的血统论并不相同。金质的高贵者并不是种姓血统的世世永继;人的贵贱分层与后天教育和自我奋斗有极大关系。这一思想对西方现代精英治的政治和教育制度影响极大。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人民大学出版社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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